法人的成立-2019年民法考試重點-云南專升本
第四章法人
二、法人的成立
法人的成立應具備四項條件:
1.依法成立
這一條件有二重含義:一是法人組織的設立必須合法。它的設立目的和宗旨要符合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要求,它的組織機構、設立方式、經營范圍、經營方式等要符合國家法律的要求。二是法人成立的審核和登記程序必須符合法律要求,即法人的設立程序必須合法。
2.有必要的財產和經費
這里的“財產”,是對企業法人的要求;“經費”是對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法人的要求。
3.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法人的名稱是將一個法人與其他民事主體相區分的重要標志。法人必須有名稱。依法需要登記的法人,如果沒有自己的名稱,有關機關將不予以登記。
法人有自己獨立的組織機構。組織機構有哪些,分別是什么職權,法律上有較為明確的規定。 法人以它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法人的住所與自然人的住所一樣,有法律上的重要意義。
4.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法人是有獨立人格的民事主體,對自己的行為應當承擔法律責任。法人的財產與其成員的財產在法律上是分開的。所以,法人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而法人的創立人和法人內部成員對法人的民事責任不予負擔,其他法人也不予負擔。通常情況下,民事責任是財產責任,所以,所謂獨立民事‘責任實質是指財產責任。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法人的必要財產或經費。法人的民事責任能力與獨立的財產是聯系在一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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