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二)-2019年民法復習內容-云南專升本
第七章時效和期間 一、時效的概念與類型
(四)訴訟時效的計算
訴訟時效的開始,也叫訴訟時效的起算。對于時效期間的起算,依照《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是權利人“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
由于債權的特點不同,有關時效的起算點也不同,具體是:
1.未定有清償期的債權
未定有清償期的債權,自債權成立時起算;定有清償期的債權,自期限屆滿時起算。
2.附停止條件的請求權
自條件成就之時起算,因為條件成就前,其權利尚屬不可行使的期待權。
3.損害賠償請求權
應視請求權發生的事實性質而定。
(1)對于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的債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起算,學理上有兩種不同的見解:
“債權同一說”,認為此項請求權僅為原債權的變形,并非新債權,故其時效起算應與原債權保持同一,亦即仍應從債權成立或期限屆滿時起算。
“債務不履行時說”,認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是對債務不履行的救濟手段,在原債權的履行請求權罹于訴訟時效后,其仍應存在,否則失去其救濟之意義。而且只有債務不履行時,始發生損害賠償請求權,故其時效期間應自債務不履行時起算。
兩說比較,以債務不履行時說較為合理。
(2)對于因人身受傷害而發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傷害因不明顯而未能及時發現的,自傷勢確診之日起算。
(3)對于其他因侵權行為而發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其時效期問應自權利人已知或應知其權利受損害時起算。
4.所有物的返還請求權
應自占有被侵害或相對人合法占有之債的關系消滅時起算。
5.時效期間的競合
所謂時效期間的競合,是指權利被侵害后,因特殊情況而同時適用一般訴訟時效期間(或短期訴訟時效期間)與長期訴訟時效期間,使兩種時效期間重疊。例如,適用一般時效期間的,權利人自權利被侵害之日起的第18年至20年期間才知其權利被侵害,或適用短期時效期間的,權利人自權利被侵害之日起第19年至第20年期間才知其權利被侵害。這時如適用一般或短期時效期間,依長期時效期問的起算點計算,其獲得保護的期問就會超過20年;加適用長期時效期問,若依一般或短期時效期間衡量,其獲得保護的期問就會少于2年或1年。對此期間競合而發生的沖突,《民法通則》第167條規定,應適用長期訴訟時效期間,而不適用一般或短期訴訟時效期間,因為長期訴訟時效是《民法通則》規定的最長時效期間。在特殊訴訟時效期間發生此類情況時,也可以此推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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