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一)-2019年民法復習內容-云南專升本
第七章時效和期間 一、時效的概念與類型
(一)訴訟時效的意義
訴訟時效的意義主要在于促使權利人即時行使權力,便于人民法院以司法審判的方式更好地保護 民事權利。長期不行使權力,一旦發生爭議,會導致司法審判對有關事實、證據認定困難。訴訟時效的 設置,一方面可以督促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力,另一方面,可以使人民法院及時解決其他民事爭議。
(二)訴訟時效與除斥期間的區別
所謂除斥期間,又稱預定期間,是指某種權利存續的法定期間。權利人若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 權利,除斥期間屆滿后,該項權利即告消滅。例如,《合同法》規定,對于可變更、可撤銷合同,具有撤 銷權的當事人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權利即消滅。這里 的1年期間就是撤銷權的除斥期間。訴訟時效與除斥期間都是因為時間的經過而引起權利變動,兩者主要有以下區別:
1.適用的條件不同。除斥期間屆滿,法院可依職權主動適用有關規定,無需當事人提出主張,義務人自愿履行的,也可以請求法院追回;訴訟時效屆滿后,債務人自愿履行的,不能再要求返還。
2.期間不同。除斥期間是一個不變期間,法律規定多長時間,就固定為多長時間,不能變動;而訴訟時效則可因各種原因中止、中斷甚至延長。
3.法律后果不同。除斥期間屆滿的法律效力是某項實體權利消滅;而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只是消滅勝訴權,不消滅實體權利。
(三)訴訟時效的種類
我國民法設立了兩種訴訟時效,即普通訴訟時效和特別訴訟時效。
1.普通訴訟時效
普通訴訟時效是指由民法規定的,適用于普通民事法律關系的訴訟時效。依《民法通則》的規定,可分為以下三類:
(1)一般訴訟時效期間。《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即一般訴訟時效期間是2年。
(2)短期訴訟時效期間。《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以及“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四種情形,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從適用短期時效的情況看,多屬證據容易滅失或現物(錢)交易,其糾紛宜從速解決,故時效期間較一般為短。
(3)長期訴訟時效,指期間為20年的訴訟時效。《民法通則》規定,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它和2年的一般訴訟時效不同之點在于起算時間不同,而且適用于“不知道其權利被侵害”的特殊條件下。《繼承法》第8條關于“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20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的規定,除了起算的時間外,其延長也適用《民法通則》的規定。
2.特殊訴訟時效
有的時候,對于一些特殊的民事權利,法律上認為有必要適用更長一些或者更短一些的訴訟時效期間,因此進行了特別的規定。比如,《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
(1)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2)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這里主要考慮的是時間過長會使得這些種類的案件在舉證上發生困難,所以規定得要短一些。有的特別訴訟時效期間比普通訴訟時效期間要長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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